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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

※发布时间:2019-6-13 10:36:3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六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六安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六安市城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六安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励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中心城区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 164-2014)》等有关执行。

  年设计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出具节水评估报告。已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节水评估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用水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是否采用国家和地方的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是否使用或淘汰的落后用水设施、评估结论及改进等内容。

  第九条 市发展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

  第十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评估报告以及国家和地方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有的“节水设施设计”篇章。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同时征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综合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参加,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交节水设施有关的施工图、竣工图、给排水管网图、节水设施分布图、计量网络图等材料。

  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据城市供水总量、用水定额、用水户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报市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用水计划=近三年取水量加权平均值×(1.0+增减系数)+增减量。

  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用水计划=近二年取水量加权平均值×(1.0+增减系数)+增减量。

  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本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增加累计不高于0.3,降低累计不低于-0.3:

  (二)按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整改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并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的,自备案之月起1年内,增减系数+0.1;

  (二)单位产品取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达不到国家、省标准的,按关标准限值核减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年设计公共供水取水量3600立方米以上的新增用水户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下达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并由供水企业装表计量。

  第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交次年拟用水总量,作为下达次年用水计划的参考。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用水户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 用水户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用水计划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年取(用)水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通过水平衡测试确认需调整的计划用水量。

  (二)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定,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用水户应当结合用水实际,将年度用水计划分配到各季度,在时限内将分配情况反馈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未按时反馈的,视为认可年度用水计划,并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季度平均分配进行考核。

  用水户需要调整考核周期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告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考核日前10日内不予办理用水计划调整事宜。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落实专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情况数据、报表等资料。

  第十九条 用水户用水应当计量,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依法实行加价收费。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户名录,实水在线监督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

  第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含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城市供水节水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应当纳入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5万m2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总用地面积在2万m2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九条 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制药、医疗机构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十条 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低冲击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时,应依据市城市中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二)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其他公共建筑;

  (五)日取水量超过250 m3的工业企业、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应当加速安装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用做道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的;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由运行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自建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其日常运行管理和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十九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因设施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进行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范特种行业用水行为,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区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水利、环保、城乡规划、工商质监、文广新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鼓励洗车场(点)等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六条 已经批准经营的特种行业用水设施(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对用水设施(器具)进行节水技术。

  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特种行业的用水水表移至户(场)外,实行远传水表计量,实时,并将特种行业分类名录及用水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第九条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配备专职用水管理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除年度30%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的用水情况和节水设施(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进行处理。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均实际用水量3600 m3以上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均实际用水量3600m3以下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自建设施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每年负责制定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安排方案,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安排方案的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需要调整测试时间的,应当在接到工作安排方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年用地表水达到50万m3或者地下水20万m3以上的用水单位,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方法和规程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八条 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改变用水性质等原因而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或连续两个考核期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条 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测试工作,并按照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用水单位每个用水单元和用水设备应按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符合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应当在水平衡测试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用水单位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应按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达到水量平衡。

  第十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水平衡测试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为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小区(社区)和个人的励。

  1.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并;

  2.按期完成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技改项目,取得较好节水效果,并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

  3.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实际用水量低于核定用水计划(定额)的30%或实际用水量处于国家(同类行业)先进水平;

  4.大力推广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施,实行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产值取水量和单位产品取水量低于同行业用水标准;

  (一)每年年底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定当年相关项名额和励标准。根据分配名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推荐六安市节水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先进小区(社区)、节水先进个人。

  (二)被推荐的节水先进企业(单位)、小区(社区)须填写申报表,并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节水先进个人须提供先进事迹材料及单位或小区(社区)的推荐意见。

  (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拟定先进名单,报市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励。

  参评企业(单位)、小区(社区)、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励的,撤销项并收回励资金,2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魏优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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