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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美美酒酒业有限公司一批次红高粱酒抽检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1-3-23 3:47:1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3月4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兰陵市监处字【2020】1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去年12 月1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C1100161370),报告结果显示,山东兰美美酒酒业有限公司的抽样产品红高粱酒检验项目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 年 12 月 2 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山东兰美美酒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及告知书,接收人郭不要求复检。 同时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山东兰美美酒酒业有限公司内高粱酒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样批次(生产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的产品。

  经调查,上述抽样批次的红高粱酒是 2018 年9月18日生产 的,一共生产了 100 箱,成本价是 42 元/箱,销售价是 46 元/箱, 货值金额共计 4600 元,全部销售,违法所得 400 元。

  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梦见躲藏山东兰美美酒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

  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社会危害轻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之,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山东兰美美酒酒业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违法所得 400元并罚款 5600 元;上述罚没款共计6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关键词:红高粱酒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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