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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未按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的

※发布时间:2018-4-15 21:20:4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对市场未按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的或者未按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部门制发的罚款、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