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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监督三名危害食品安全被告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7-8-12 14:34: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报讯(记者郭清君通讯员罗光旭蒋长顺)经过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两次立案监督、一次侦查活动监督,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近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明贵、张运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9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少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2016年11月,掇刀区检察院在走访畜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时发现一条案件线名“上线”,购进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鸡约1290只,然后将死鸡剥皮、分割后销售给干货店。11月8日,刘少成被荆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后潜逃。

  当时,相关执法部门未将线索及时移送机关,但检察官认为,刘少成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私自屠宰和经营死因不明的肉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死因不明的禽及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刘少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6年11月26日,该院遂依法监督机关立案侦查,今年2月刘少成被机关抓获,后被批准。经查,在机关侦查期间,刘少成又购买死肉鸡5355只,前后共销售获利7万余元。

  刘少成到案后,2名“上线”未到案,掇刀区检察院遂一直监督该案的后续处理情况。在机关查明2名“上线”身份并厘清案情后,该院又依法监督机关对“上线”郝明贵、张运明立案侦查。今年5月,该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郝明贵、张运明批准。

  在审查郝明贵、张运明一案的过程中,掇刀区检察院还发现,机关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对郝明贵、张运明采取刑事的强制措施,遂依法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机关及时整改并回复。同时,该院又在取证方向和完善方面向机关提出,确保了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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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